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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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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2. 2.前項教師組織代表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薦;在專科以上學校由該校教師會推薦,其無教師會者,由該學校教育階段相當或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薦;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全國教師會推薦。
  3. 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迴避、評議程序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適用之規定,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另定之。
  4. 4.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與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修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教師法第43條規定申訴評議委員會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並納入學者專家與教師組織代表,確保救濟中立。

Q · 申評會有校長和主任,還能公平審我嗎?

能,法律強制三分之二須為純教師

依教師法第43條第1項,申訴評議委員會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校長、主任、人事代表與主管機關代表加總為結構性少數,再納入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教師組織代表補足中立性。委員組成比例不符時,該評議在程序上即有瑕疵,可作為再申訴或行政訴訟的攻擊點。

深度解讀

你以為老師被學校處分後去申訴,是丟到一個「校長和主任們」組成的委員會裡?那你的直覺是錯的。法律早就把這道門守住了:申評會裡,沒兼行政職的「純老師」必須占三分之二以上。意思是教務主任、學務主任這些「半個資方」的人,加上校長、主管機關代表全部加起來,永遠是少數。剩下還要塞進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教師組織代表。設計這條的人很清楚一件事:如果讓校方人馬主導,老師申訴會變成「自己人審自己人」,根本沒救濟可言。所以這不是隨便湊個委員會,而是用「比例鎖」逼出結構性的中立。當你了解這條,你看申評會的眼光就會不一樣:你不是在懇求一個校方組織開恩,你是在進入一個法律強制傾向你這邊的場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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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教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法第 43 條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教師申訴評議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師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