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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教師法 第 43 條

  1. 1.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2. 2.前項教師組織代表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薦;在專科以上學校由該校教師會推薦,其無教師會者,由該學校教育階段相當或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薦;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全國教師會推薦。
  3. 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迴避、評議程序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適用之規定,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另定之。
  4. 4.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與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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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教師法第43條規定申訴評議委員會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並納入學者專家與教師組織代表,確保救濟中立。

Q · 申評會有校長和主任,還能公平審我嗎?

依教師法第43條第1項,申訴評議委員會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校長、主任、人事代表與主管機關代表加總為結構性少數,再納入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教師組織代表補足中立性。委員組成比例不符時,該評議在程序上即有瑕疵,可作為再申訴或行政訴訟的攻擊點。

白話解讀

你以為老師被學校處分後去申訴,是丟到一個「校長和主任們」組成的委員會裡?那你的直覺是錯的。法律早就把這道門守住了:申評會裡,沒兼行政職的「純老師」必須占三分之二以上。意思是教務主任、學務主任這些「半個資方」的人,加上校長、主管機關代表全部加起來,永遠是少數。剩下還要塞進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教師組織代表。設計這條的人很清楚一件事:如果讓校方人馬主導,老師申訴會變成「自己人審自己人」,根本沒救濟可言。所以這不是隨便湊個委員會,而是用「比例鎖」逼出結構性的中立。當你了解這條,你看申評會的眼光就會不一樣:你不是在懇求一個校方組織開恩,你是在進入一個法律強制傾向你這邊的場域。

法律定性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為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不利措施提起救濟之評議組織。教師法第43條規定其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教師組織代表及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組成,且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比例設計確保救濟結構偏向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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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申評會如果有校長和主任在裡面,能公平審我嗎?

法律已設結構性保險。第43條第1項規定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校方那邊的人加起來都是少數,再加上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教師組織代表,委員會結構傾向教師。開會前一定要拿到委員名單,自己算一遍三分之二夠不夠,比例不對整場評議在程序上就是瑕疵品,再申訴打回去的機率很高。

Q2教師組織代表是誰決定的?我能影響嗎?

依第43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由當地教師會推薦,專科以上學校由該校教師會推薦,無教師會者由相當層級或縣市教師會推薦,中央由全國教師會推薦。你能否影響這個位置,取決於所屬學校或地區有沒有教師會、教師會夠不夠強勢。教師會的推薦權直接決定申評會裡誰幫你說話,這是程序權力不是抽象工會活動。

Q3如果委員會比例違法,我能怎麼辦?

兩個動作。第一,開會時當場提出程序異議並要求列入紀錄。第二,評議結果不利時,再申訴狀以組成違反第43條第1項三分之二規定作為主要攻擊點。實務上這種程序瑕疵在再申訴階段被指出後,常導致原評議被撤銷重新評議。學校若拒絕提供委員兼職情形,該拒絕本身就是攻擊材料,書面索取一定要留底。

Q4申評會委員是誰組成的?

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教師組織代表及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未兼行政職教師至少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Q5申評會三分之二是什麼意思?

未兼行政職務的純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校長、主任、人事與主管機關代表為結構性少數。

Q6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怎麼認定?

指未擔任校長、教務、學務、人事等行政職的專任教師;剛卸任主任不久者是否計入屬實務模糊地帶。

Q7教師組織代表如何產生?

直轄市縣市由當地教師會推薦,專科以上由該校教師會推薦,中央由全國教師會推薦。

Q8申評會組成違法怎麼處理?

書面索取委員名單→清點三分之二比例→當場提程序異議列入紀錄→再申訴主張組成違反第43條。

Q9怎麼確認申評會比例合法?

取得委員名單與兼職情形,計算未兼行政職教師人數是否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並確認教師組織代表推薦程序。

Q10學校不給委員名單怎麼辦?

以書面正式索取並留存發文紀錄,學校拖延或拒絕本身即構成後續再申訴的程序攻擊材料。

Q11程序瑕疵主張要在什麼時候提?

本條為組織規範無特定時效,但程序瑕疵須在再申訴30日期間內依第42條規定提出。

Q12申評會 vs 教評會差在哪?

教評會(教評委員會)審議聘任解聘等人事處分,申評會是教師對處分提起申訴的救濟組織,二者程序與功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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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教師、由教師組織推薦之代表等≥ 委員總數三分之二結構性多數,保障救濟中立傾向教師
兼行政職務人員校長、教務/學務/人事主任等結構性少數提供學校現場與行政專業判斷
校外中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依準則配置補足專業與中立性
主管機關/學校代表主管機關或學校指派結構性少數代表行政機關立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韓國교원소청심사위원회(교원의 지위 향상 및 교육활동 보호를 위한 특별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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