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44 條
- 1.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 2.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 3.教師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訴願;於申訴、再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教師;同時提起訴願者,亦同。
- 4.教師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法提起申訴者,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停止評議,並於教師撤回訴願或訴願決定確定後繼續評議;原措施屬行政處分者,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定。
- 5.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 6.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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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教師法第 44 條規定教師救濟採申訴、再申訴二級制,提起申訴後不得再走訴願,原措施屬行政處分者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
Q · 老師被學校記過或解聘,該走申訴還是訴願?
依教師法第 44 條,教師救濟採申訴、再申訴二級制,是訴願的特別程序。教師一旦提起申訴即不得再依訴願法提訴願;若同時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須於十日內移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如記過、解聘、不續聘)者,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教師得於再申訴決定送達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白話解讀
老師被學校處分後到底要走訴願還是申訴?這個看似行政程序的小問題,其實是整個救濟成敗的分水嶺。本條告訴你:教師救濟有自己的二級制(申訴+再申訴),而且選了就不能反悔走訴願;同時走兩條路的話,訴願機關必須把案子退給申評會處理。更關鍵的是最後一項:如果原處分性質上是「行政處分」(記過、解聘、不續聘),再申訴決定就「視同訴願決定」,等於拿到了行政訴訟的入場券。這條的隱藏設計是:教師救濟不是兩條路選一條,而是一條主幹道帶著行政訴訟的出口。多數老師不知道,以為申訴贏了或輸了就結束了。實際上再申訴失敗,你還能上行政法院;但前提是你一開始就走對了申訴,沒被自己誤走訴願程序耽誤掉。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 44 條為教師救濟的程序總則,明定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措施不服時,循申訴、再申訴二級制救濟,並排除與訴願程序併行;當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時,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使教師得接續提起行政訴訟,構成教師權益救濟的核心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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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老師被記過或解聘,該走申訴還是訴願?▾
走申訴,不要走訴願。教師法第44條第3項規定,你一旦提了申訴就不能再提訴願;同時提的話,訴願機關必須在10天內把案子移送申評會。教師救濟是專屬軌道,路徑就是申訴→再申訴。內行人提示:寫申訴書第一行務必標明「依教師法第44條提起申訴」,避免被行政機關誤分案到訴願程序,省下退案、補正、重新計算期間的麻煩。
Q2再申訴輸了還有救嗎?▾
如果原處分是「行政處分」性質(解聘、不續聘、停聘、記大過等對你權利義務有具體影響的決定),第7項規定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你還能在送達後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如果原處分只是學校內部管理措施,可能不算行政處分就不能進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再申訴階段就要把「原處分性質屬行政處分」作為書狀主張,這個定性是行政訴訟入場券的鑰匙。
Q3108年修法前的案子怎麼辦?▾
第6項明文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還沒終結的案件,後續程序依新法走。意思是新法的好處(例如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評議書應主動公開)會延伸到舊案。但要注意修法前後對期間的計算規定可能不同,跨期案件最好諮詢律師確認。內行人提示:108年前提起、現在還沒結的案子,新法施行後可主動向申評會釐清適用條文,這是程序法的當然適用而非新主張。
Q4教師法 44 條是什麼?▾
教師救濟的程序總則,規定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措施不服時走申訴、再申訴二級制,是訴願的特別程序。
Q5教師申訴和再申訴差在哪?▾
申訴是第一級、再申訴是第二級;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機關不服亦同。
Q6什麼叫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
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時,再申訴決定的法律效果等同訴願決定,教師因此取得提起行政訴訟的資格。
Q7教師申訴跟一般訴願差在哪?▾
教師申訴是專屬二級制,由含教師代表的申評會評議;訴願是一般行政救濟。兩者互斥不得併行。
Q8教師被處分怎麼申訴?▾
先判斷處分性質 → 30 日內向申評會提申訴並標明依教師法第 44 條 → 不服提再申訴 → 視同訴願決定後提行政訴訟。
Q9教師申訴要在幾天內提?▾
申訴於處分送達 30 日內(第 42 條),再申訴於申訴評議書送達 30 日內,行政訴訟於再申訴決定送達 2 個月內。
Q10申訴書要怎麼寫才不會被誤分案?▾
第一行明確寫「依教師法第 44 條提起申訴」,避免被行政機關誤認為訴願而退案、補正、重算期間。
Q11同時提了申訴和訴願怎麼處理?▾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事件移送應受理的申評會並通知教師;先訴願後申訴者申評會應停止評議。
Q12教師申訴 vs 訴願哪個對教師有利?▾
教師應走申訴,因法律排除併行且申評會具教育專業;走錯訴願可能整條路徑重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申訴/再申訴 | 訴願 |
|---|---|---|
| 程序層級 | 二級制(教師法第 44 條) | 一級訴願(訴願法) |
| 評議主體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含教師、學者、教師組織代表) | 訴願審議委員會 |
| 可否併行 | 提申訴後不得再提訴願 | 先提訴願再申訴者,申評會應停止評議 |
| 接續行政訴訟 | 原措施屬行政處分者,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 | 訴願決定後得提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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