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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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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2. 2.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3. 3.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4. 4.前項期間,以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或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教師法第42條規定,教師對學校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得於收受或知悉次日起30日內提申訴、再申訴。

Q · 被學校處分後多久內要提申訴?

30天,從收到或知悉次日起算

依教師法第42條第3項,申訴須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提出;不服申訴結果的再申訴,須於申訴評議書達到次日起30日內提出。第4項另規定期間以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之日為準,不是寄出日,掛號郵寄須預留到達時間。逾期將喪失救濟權。

深度解讀

翻開這條前,老師面對學校或教育局的決定,常常的處境是:知道自己受委屈,但不知道該怎麼正式提出異議。這條法律給你一個明確的入口。第一項先告訴你誰可以申訴: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且權益受損的老師。第二項補了一個常被忽略的場景:學校或主管機關該決定卻不決定(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你也可以申訴;如果法律沒寫期限,就從你申請那天算兩個月,超過兩個月不處理你就有申訴權。第三項是最重要的時間紅線:申訴要在你收到或知悉那個措施的次日起 30 天內提出;不服申訴結果想再申訴,要在拿到評議書次日起 30 天內。錯過這 30 天,等於永遠喪失這個救濟管道。第四項補了一個細節:30 天是看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的日期,不是你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再申訴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不作為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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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教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法第 42 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師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