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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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教師法第42條規定,教師對學校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得於收受或知悉次日起30日內提申訴、再申訴。
Q · 被學校處分後多久內要提申訴?
30天,從收到或知悉次日起算
依教師法第42條第3項,申訴須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提出;不服申訴結果的再申訴,須於申訴評議書達到次日起30日內提出。第4項另規定期間以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之日為準,不是寄出日,掛號郵寄須預留到達時間。逾期將喪失救濟權。
深度解讀
翻開這條前,老師面對學校或教育局的決定,常常的處境是:知道自己受委屈,但不知道該怎麼正式提出異議。這條法律給你一個明確的入口。第一項先告訴你誰可以申訴: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且權益受損的老師。第二項補了一個常被忽略的場景:學校或主管機關該決定卻不決定(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你也可以申訴;如果法律沒寫期限,就從你申請那天算兩個月,超過兩個月不處理你就有申訴權。第三項是最重要的時間紅線:申訴要在你收到或知悉那個措施的次日起 30 天內提出;不服申訴結果想再申訴,要在拿到評議書次日起 30 天內。錯過這 30 天,等於永遠喪失這個救濟管道。第四項補了一個細節:30 天是看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的日期,不是你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再申訴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不作為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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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