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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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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2. 2.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3. 3.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
  4. 4.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
  5. 5.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三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深度解讀

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1條,其內容如下: 1.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根據這項規定,申評會的委員會議應該是不公開的,也就是不對外公開進行。這是為了確保申訴的機密性與應有的私密性。 2. 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根據這項規定,評議會議時,委員會可以經過議決邀請申訴人、相關人員、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的人員到場說明。這是為了瞭解案件的相關事實和觀點,以便做出公正的評議。 3. 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申訴人、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有正當理由申請到場說明,申評會可以指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輔佐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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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1 條規定:「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