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1條,其內容如下: 1.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根據這項規定,申評會的委員會議應該是不公開的,也就是不對外公開進行。這是為了確保申訴的機密性與應有的私密性。 2. 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根據這項規定,評議會議時,委員會可以經過議決邀請申訴人、相關人員、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的人員到場說明。這是為了瞭解案件的相關事實和觀點,以便做出公正的評議。 3. 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申訴人、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有正當理由申請到場說明,申評會可以指定時間和地點通知他們到場。這是為了確保申訴人或相關人員能夠充分表達其觀點和提供必要的解釋。 4. 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根據這項規定,在出席說明時,申訴人、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可以攜帶一到兩名輔佐人。這是為了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協助,以確保他們能夠充分表達其觀點和提供必要的解釋。 5. 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三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在評議案件中有必要進行實地了解,委員會可以透過議決派遣至少三名委員代表進行。這是為了確保能夠對案件的相關情況有更全面的了解和評估,並在委員會議時報告相關情況。 這些法條內容是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的最新版本,並且其相關範例和解釋可以參考該法規的相關案例和教育部的解釋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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