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的第22條,申評會委員在評議案件時有以下情況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1. 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2. 在申訴案件中具有利害關係。 3. 評議任職學校的申訴案件,應自行迴避,但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的委員評議任職學校案件者不在此限。 如果申訴人有足夠的具體事實可以認定申評會委員對申訴案件存在偏頗的可能,申訴人可以提出申請,向申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這個申請需要由委員會進行決議。 如果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而未自行迴避,也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則應由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申評會委員在評議程序中除非經委員會的決議,否則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的人或利害關係人進行程序外的接觸。 可參考資料: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27) - 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3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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