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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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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評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二、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 三、評議任職學校之申訴案件,應自行迴避。但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其委員評議任職學校案件者,不在此限。
  2. 2.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3. 3.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4. 4.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5. 5.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的第22條,申評會委員在評議案件時有以下情況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1. 行政程序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2. 在申訴案件中具有利害關係。 3. 評議任職學校的申訴案件,應自行迴避,但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的委員評議任職學校案件者不在此限。 如果申訴人有足夠的具體事實可以認定申評會委員對申訴案件存在偏頗的可能,申訴人可以提出申請,向申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這個申請需要由委員會進行決議。 如果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而未自行迴避,也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則應由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申評會委員在評議程序中除非經委員會的決議,否則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的人或利害關係人進行程序外的接觸。 可參考資料: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27) - 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3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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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2 條規定:「申評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