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規定了申訴人或代理人在向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時的相關權利與程序。該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或代理人可以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有關資料或卷宗,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然而,這些權利是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為限的。 此外,該條第2項提到,前項的運作事項應準用訴願法第49條至第51條的規定。訴願法第49條規定了訴願人可以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但依該法第51條第4款規定,其他依法律有保密必要之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其請求。所以,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程序中,申訴人或代理人的相關權利是需要受到相關法規的限制和規定的。 這裡提到的參考資料是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自身的規定,以及相關的訴願法規定。具體來說,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3條的範例可以是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一位申訴人請求閱覽某個與其申訴案件相關的資料或卷宗,而根據訴願法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其請求,因為該資料受到保密必要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