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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訴人或代理人得向申評會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有關資料或卷宗,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2. 前項運作事項,準用訴願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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