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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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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二十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2. 2.前項期間,於依第十六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依第二十條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於評議決定期間補具理由者,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4條,申評會的評議決定需要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的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在該期間內進行補正的,算起日從補正之次日開始計算,未進行補正的,則從補正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補正的,則從收到最後一次補正理由的次日開始計算。若根據第二十條的規定停止評議後再繼續評議,則從繼續評議之日起重新計算評議決定的期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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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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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4 條規定:「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二十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