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4條,申評會的評議決定需要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的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在該期間內進行補正的,算起日從補正之次日開始計算,未進行補正的,則從補正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計算。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補正的,則從收到最後一次補正理由的次日開始計算。若根據第二十條的規定停止評議後再繼續評議,則從繼續評議之日起重新計算評議決定的期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