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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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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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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
第二十條
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
第十六條
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依
第二十條
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於評議決定期間補具理由者,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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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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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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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訴之提起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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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申訴評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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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評議決定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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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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