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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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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提起申訴逾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 三、申訴人不適格。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 五、依第三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應作為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已為措施。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七、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繼續評議,其原措施屬行政處分。 八、其他依法非屬教師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深度解讀

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5條,申訴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這表示如果申訴人在製作申訴書時違反了相關的法定要求,並且無法通過補正來解決問題,或者即使被通知限期補正,但在期限屆滿時未能完成補正,評議委員會將不受理申訴。 二、提起申訴逾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這表示如果申訴人在法定的申訴期限之後提起申訴,評議委員會將不受理申訴。 三、申訴人不適格。例如,如果申訴人不符合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所要求的資格條件,評議委員會將不受理申訴。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這表示如果原先的措施已經不存在或者申訴已經沒有實益,評議委員會將不受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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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5 條規定:「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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