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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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提起申訴逾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 三、申訴人不適格。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 五、依第三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應作為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已為措施。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七、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繼續評議,其原措施屬行政處分。 八、其他依法非屬教師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深度解讀
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5條,申訴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這表示如果申訴人在製作申訴書時違反了相關的法定要求,並且無法通過補正來解決問題,或者即使被通知限期補正,但在期限屆滿時未能完成補正,評議委員會將不受理申訴。 二、提起申訴逾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這表示如果申訴人在法定的申訴期限之後提起申訴,評議委員會將不受理申訴。 三、申訴人不適格。例如,如果申訴人不符合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所要求的資格條件,評議委員會將不受理申訴。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這表示如果原先的措施已經不存在或者申訴已經沒有實益,評議委員會將不受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行政處分名詞
- 非名詞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3 條條文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12 條條文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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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