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提起之數宗申訴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申評會得合併評議,並得合併決定。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6條規定,如果教師申訴案件分別提起的數宗申訴是基於同一或同種類的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原因,申訴評議委員會可以合併進行評議,並可以合併做出決定。 範例:如果多位教師在同一所學校提起申訴,他們申訴的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相同或相似,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可以將這些申訴合併進行評議,並一同做出決定。例如,如果多位教師在同一所學校申訴工資未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則該委員會可以合併評議這些申訴案件,並一同作出相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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