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評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7 條,當申評會委員會議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推派三至五名委員進行審查。這些委員在詳細閱讀文件、分析事實並適用相關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參考資料:教育部(2011)。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修正)[PDF文件]。取自http://edu.law.moe.gov.tw/EDU_WEB/Attachment/EDU059600.pdf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