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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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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評會應指定人員製作評議紀錄附卷;委員於評議中所持與評議決定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委員會議紀錄。

深度解讀

根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3條规定,申評會应指定人员製作評議紀錄附卷。这意味着在申訴評議过程中,申評會需要指定人员来记录評議紀錄,并将其作为附件。另外,根据该條例,如果委員在評議中持有与評議決定不同的意見,并提出請求,這些意見應該被列入委員會議紀錄中。 相关範例資料:根据台灣教育部所公布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3條规定了申評會的評議紀錄相關事項。这一條例的目的是确保評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並确保委員在評議过程中的不同意見被充分紀錄和考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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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33 條規定:「申評會應指定人員製作評議紀錄附卷;委員於評議中所持與評議決定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委員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