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4條,評議書應詳述以下事項: 1.申訴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所服務的學校及職稱、住址。 2.如果有代理人或代表人,應詳述其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址。 3.涉及的原處分學校或主管機關。 4.主文、事實及理由;如果是不受理的決定,則可以不詳述事實。 5.申訴評議會主席的簽署。如果主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代理主席簽署,並記載其原因。 6.評議書的完成日期。 此外,根據第34條第2項,評議書應附上如不服評議決定時的選擇權,即可以在評議書送達後的次日起30天內向第9條和第10條所規定的再申訴機關提起再申訴。然而,不得提起再申訴或按照事件性質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向相關機關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應該在評議書中備註不服評議決定的選擇權。 範例參考資料: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教育部92年6月27日台教申字第0922212702C號函) 教育部於1993年修正發布該組織及評議準則,並該文件有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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