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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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三、對於縣(市)主管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四、對於直轄市主管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五、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 2.前項第一款學校停辦或其停辦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學校申評會已不能運作者,該校教師得經由學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或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由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依再申訴程序辦理,並於再申訴評議書中載明以再申訴程序辦理之理由。
深度解讀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是針對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的管轄規定。根據該條第一款,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應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果不服其評議決定,則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且再申訴的管轄是依照不同學校層級或主管機關而定的。 根據教育部於2014年所制定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手冊」,介紹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織與評議準則,其中也包含了對第9條的說明。根據該手冊的解釋,再申訴是對於先前已提起申訴且經評議決定後仍不服的情況下,教師可以再提起的救濟程序。再申訴評議會的組成與評議準則則由教育部所定,並規定委員如果與某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應自行迴避評議,以確保評議的公正性。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再申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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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