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是針對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的管轄規定。根據該條第一款,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應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果不服其評議決定,則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且再申訴的管轄是依照不同學校層級或主管機關而定的。 根據教育部於2014年所制定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手冊」,介紹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織與評議準則,其中也包含了對第9條的說明。根據該手冊的解釋,再申訴是對於先前已提起申訴且經評議決定後仍不服的情況下,教師可以再提起的救濟程序。再申訴評議會的組成與評議準則則由教育部所定,並規定委員如果與某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應自行迴避評議,以確保評議的公正性。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某位教師對自己所在的大學校方針不服,因此提起申訴至該校的申評會,但該申評會的評議決定仍然不符合教師的期望。基於教師法第9條的規定,該教師可以再向教育部的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以尋求更進一步的救濟機會。 參考資料: 教育部(201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取自https://www.teacher.org.tw/org_organize.aspx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