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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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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教師之申訴,除對教育部資格檢定及審定之措施不服者,仍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外,其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軍事校院: (一)對於直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由各軍種司令部管轄之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三)對於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之措施不服者,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二、警察校院: (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內政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內政部之措施不服者,向內政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三、矯正學校:對於矯正學校或法務部之措施不服者,向法務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0條,該條規定了軍事、警察校院以及矯正學校教師申訴的管轄範圍和程序。以下是對各項管轄範圍的釋義: 1. 軍事校院: - 直屬國防部或由各軍種司令部管轄的專科以上學校:申訴者可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該評議決定,可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訴者可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 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申訴者可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2. 警察校院: - 專科以上學校:申訴者可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該評議決定,可向內政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 內政部:申訴者可向內政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3. 矯正學校:申訴者可向法務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例如,若一名軍事學校教師對該校對其採取的某項措施不服,他可以先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果他不滿意該評議決定,他可以再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這樣的例子符合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0條所訂定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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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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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10 條規定:「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教師之申訴,除對教育部資格檢定及審定之措施不服者,仍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