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提起再申訴者,其再申訴之管轄,準用前二條規定。
根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1條规定,如果原措施的学校或主管机关不服申诉评议决定,可以提起再申诉。再申诉的管辖范围,按照前两条规定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再申诉的管辖范围将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具体的适用案例我目前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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