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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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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提起再申訴者,其再申訴之管轄,準用前二條規定。

深度解讀

根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1條规定,如果原措施的学校或主管机关不服申诉评议决定,可以提起再申诉。再申诉的管辖范围,按照前两条规定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再申诉的管辖范围将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具体的适用案例我目前没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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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11 條規定:「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提起再申訴者,其再申訴之管轄,準用前二條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