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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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1條规定,如果原措施的学校或主管机关不服申诉评议决定,可以提起再申诉。再申诉的管辖范围,按照前两条规定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再申诉的管辖范围将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具体的适用案例我目前没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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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