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8條的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的組成方式及運作細節是由各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來制定和實施的。該申評會的組成應該包括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和學校代表等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的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而任一性別委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教師組織代表則由該校教師會推薦,如果該校沒有教師會,則由其他具有相當教育階段的學校教師會或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薦。另外,第一項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校校長擔任。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本身,並根據該條的規定舉出一個範例:例如,一所大學的申評會組成為5位教師、2位社會公正人士、3位學者專家、1位來自地區教師組織的代表和1位學校代表。如果該校未兼行政職務的教師有8位,委員總數為11位,則符合該項第2款所規定的條件。此外, 如果校長擔任了申評會主席,則違反了該條第4款的規定。請注意以上的範例僅作為解釋之用,與實際情況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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