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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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7條規定了有關申評會主席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的主席由委員互相選舉產生,並且主持會議,任期為一年,可以連選連任。在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他可以指定一位委員作為代理主席;如果主席沒有指定代理主席,則由委員們互相推舉一位人作為代理主席。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申評會的主席不能由該級主管機關的首長擔任。 根據最新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資料,該條第1款規定是確保申評會主席的選舉程序和連選連任的原則,以確保申評會主席的公正性和穩定性。例如,一位主席在任期內表現優秀,委員互相選舉可以連選連任,以確保領導的連續性和持久性。 另外,第2款和第3款是關於申評會主席的權限和代理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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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