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6條規定了各級主管機關和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的召集方式和要求。根據該條款,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的人員召集,而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的人員召集。如果有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的書面請求,召集人應在二十日內召集會議。 例如,在一個專科以上學校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校長或被指定的人員負責召集會議。如果有超過一半的委員提交了書面請求,要求召集一個會議討論特定的教師申訴案,校長或被指定的人員應在二十天內召集這個會議。這樣確保了委員會的有效運作和教師的申訴得到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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