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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2. 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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