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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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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2. 2.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6條規定了各級主管機關和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的召集方式和要求。根據該條款,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的人員召集,而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的人員召集。如果有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的書面請求,召集人應在二十日內召集會議。 例如,在一個專科以上學校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校長或被指定的人員負責召集會議。如果有超過一半的委員提交了書面請求,要求召集一個會議討論特定的教師申訴案,校長或被指定的人員應在二十天內召集這個會議。這樣確保了委員會的有效運作和教師的申訴得到及時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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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6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