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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申評會之主管機關代表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 前項教師組織代表,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評會,由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薦;在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由全國教師會推薦。
  3.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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