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4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為辦理教師申訴案件的評議,應設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評會)。該委員會的業務人員應以具有法律專長的人員為原則。 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4條的規定,申評會的成員應該具有法律專長,這是為了確保其能夠對教師申訴案件進行評議時,能夠對相關的法律條文加以適切的解釋與應用。 例如,如果有一位教師提起申訴,認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其個人採取的措施違法或不當,申評會的成員需要仔細研究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判斷該申訴是否合理。他們需要了解教師法中關於申訴程序和救濟途徑的規定,並根據相關案例和判決書進行評議。 參考資料: - 教師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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