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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議書以申評會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行之,作成評議書正本,並以該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以足供存證查之方式,於評議書作成後十五日內,將評議書正本送達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2. 申訴案件有代表人代理人者,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前項評議書之送達,向該代表人或代理人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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