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評議書以申評會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行之,作成評議書正本,並以該學校或主管機關名義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評議書作成後十五日內,將評議書正本送達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 申訴案件有代表人或代理人者,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前項評議書之送達,向該代表人或代理人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