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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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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起再申訴者,應具體指陳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其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2. 2.提起再申訴者,其範圍不得逾申訴之內容。
  3. 3.本準則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於再申訴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申訴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申訴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6條的規定,針對再申訴的情況,有以下幾個要點: 1. 提起再申訴者應具體指陳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之違法或不當,並載明希望獲得的具體補救。這意味著再申訴者需要清楚指出原先申訴的措施有什麼問題,並明確表示希望得到什麼樣的補救。 2. 提起再申訴時,其範圍不得超過原先申訴的內容。這表示再申訴者不能提出新的控訴內容,而必須限制在原先申訴的範圍內。 3. 本準則所規定的申訴相關規定,除非再申訴已有規定,且與再申訴性質相衝突外,其他規定仍然適用於再申訴情況。這表示除非再申訴已有特別規定,否則原先的申訴規定仍然能夠應用於再申訴情況中。 由於題目描述的內容中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或是引用到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再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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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36 條規定:「提起再申訴者,應具體指陳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其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提起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