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措施經撤銷後,作成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須重為措施者,應依評議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8條規定,當原措施經撤銷後,負責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評議決定的意旨重新執行措施,且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接受申訴的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處理情形。例如,假設一位教師就工作措施向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並獲得申訴評議決定撤銷該措施,則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按照申訴評議決定的意旨重新安排相關工作措施,並以書面方式告知該教師及相關單位執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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