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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措施經撤銷後,作成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須重為措施者,應依評議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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