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39 條
快速跳轉
- 1.依本準則規定所為之申訴、再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書件引述外文者,應譯成中文,並應附原外文資料。
- 2.因申訴、再申訴所提出之資料,以錄音帶、錄影帶、電子郵件提出者,應檢附文字抄本,並應載明其取得之時間、地點,及其無非法盜錄、截取之聲明。
深度解讀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9條規定了申訴、再申訴所需的書面內容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申訴、再申訴說明和相關書件要用中文書寫,如果引述了外文資料,則需要提供相應的中文翻譯並附上原文資料。另外,如果用錄音帶、錄影帶、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資料,則應當附上文字抄本,並在上面註明取得該資料的時間、地點,以及無非法盜錄或截取的聲明。 參考資料: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教育部。2015年5月7日修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141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再申訴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