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準則規定所為之申訴、再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書件引述外文者,應譯成中文,並應附原外文資料。
  2. 因申訴、再申訴所提出之資料,以錄音帶、錄影帶、電子郵件提出者,應檢附文字抄本,並應載明其取得之時間、地點,及其無法盜錄、截取之聲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