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9條規定了申訴、再申訴所需的書面內容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申訴、再申訴說明和相關書件要用中文書寫,如果引述了外文資料,則需要提供相應的中文翻譯並附上原文資料。另外,如果用錄音帶、錄影帶、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資料,則應當附上文字抄本,並在上面註明取得該資料的時間、地點,以及無非法盜錄或截取的聲明。 參考資料: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教育部。2015年5月7日修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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