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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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