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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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13條,如果申請人所提供的證件有偽造、變造、或冒用情事,則學歷的採認應被撤銷。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保障大陸地區學歷辦法的嚴謹性與真實性,防止學歷造假的行為。舉個例子,如果一位申請人提供的學位證書被發現是偽造的,根據這個條文,該申請人的學歷採認會被撤銷,同時也可能會被移送檢察機關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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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