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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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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13條,如果申請人所提供的證件有偽造、變造、或冒用情事,則學歷的採認應被撤銷。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保障大陸地區學歷辦法的嚴謹性與真實性,防止學歷造假的行為。舉個例子,如果一位申請人提供的學位證書被發現是偽造的,根據這個條文,該申請人的學歷採認會被撤銷,同時也可能會被移送檢察機關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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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13 條規定:「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