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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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高級中學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係指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經本部核准立案 (含原台灣省教育廳核准立案) 之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進修學校、職業學校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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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2條,所指的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包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和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高級中學進修學校以及職業學校進修學校。該辦法的目的是規範學校在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時的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00073)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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