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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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3條,當學生的權益遭受學校違法或不當侵害時,可以根據該辦法的規定提起申訴。第3條中還提到,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也可以作為學生的代理人提起申訴。 以下是相關範例: 根據這項辦法的規定,在某高中中,一位學生的權益遭受到學校老師的不當對待,該學生可以根據教育部的辦法,在學校提出申訴,以獲得相應的救濟措施。除此之外,如果該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願意代為提起申訴,也可以按照辦法進行相應的程序。
- 監護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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