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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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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生申評會) ,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學者專家組成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4條,學校在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時,應該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為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並且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以及法律、心理或輔學者專家組成。其中,未兼行政職務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二分之一。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召集,並且在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席,負責主持會議。此外,學校的學生獎懲委員會的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委員。 根據台灣裁判書資料庫的相關案例,可以看到該法規的應用。其中一個案例是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矚字第1385號判決,原告為一名學生,他對於校方對於他的處分不滿意,因此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法院在判決中提到,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應該符合教育部的相關法規要求,且委員間不得有兼職情形。此案例中學校未遵守上述法規要求,因此法院判定學校的處理違法。 參考資料: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矚字第1385號判決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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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生申評會) ,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