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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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 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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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 5 條,學校在對學生進行處分或措施時,應在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學生可以在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根據這個規定,學生必須在二十日內提起申訴,否則申訴將不被受理。然而,如果申訴人能夠提供具體證明,證明其逾期提起申訴的原因是因為不可抗力或非其造成的事由,那麼這個限制就不適用。 例如,如果學生因病或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申訴,並提供相應的醫療證明或證據,那麼申訴可以在逾期之後被受理。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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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