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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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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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6條,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時,同一案件只能提起一次申訴。如果申訴人在學生申評會未作出評議決定書之前撤回申訴,則該申訴一經撤回後就不得再就同一案件提起申訴。 根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6條,如果一位學生提起了申訴,但尚未收到學生申評會的評議決定書,那麼該學生可以撤回申訴,此時該申訴就被視為撤回了,而且在同一案件上不得再提起申訴。例如,學生A 提起了對某個教師的申訴,但在學生申評會作出評議決定書之前,學生A決定撤回申訴,因此,學生A將無權再就同一案件提起申訴。
- 同一案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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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