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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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學生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四條規定補聘之。 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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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7條,學生申評會的委員應該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果委員在任期中無故缺席達兩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校長可以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且依據該法規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補聘。此外,學生申評會在開會時需要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並且需要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進行決議。 例如,如果一位學生申評會的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而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則依據該法規的規定,這是不被允許的。又如,如果一位學生申評會的委員在任期中連續無故缺席兩次,校長可以解除他的委員職務。再者,如果學生申評會在開會時,出席委員人數不足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則無法開會進行決議。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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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