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申訴評議決案書作成前,向學生申評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校長聲明不服,校長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命其迴避。 學生申評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校長命其迴避,並由學生申評會就該申訴案件另選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8條,學生申評會的委員在以下情況下應自行迴避:血親關係在四親等內、姻親關係在三親等內,或對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如果委員具有應迴避的情況卻未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其執行職務存在偏頗的可能性,申訴人可以提出申請迴避,並說明相應的原因和事實。如果申請被駁回,申訴人可以向校長聲明不服,除非校長有正當理由,否則應在十天內進行適當處置。如果學生申評會的委員有應自行迴避的情況卻未自行迴避,且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則學生申評會主席可以命令他們迴避。如果學生申評會主席本身符合前述情況,校長可以命令他們迴避,並由學生申評會選舉另一位主席。然而,在提供具體事例方面,我找不到與此法條明確相關的參考資料。
- 自行迴避名詞
- 駁回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