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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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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定業務。
  2. 2.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3. 3.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或依其他法規聘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圖書館法第10條,公立圖書館可以聘任或任用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以及專業人員來辦理圖書館的相關業務。其中,公立圖書館的館長、主任或管理員必須由專業人員擔任。對於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進行任用,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其他法規來聘任或兼職。

立法沿革 2

(0900104 制定)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規定業務。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立法理由為使圖書館發揮專業技衛之效能,明訂公立圓書館雇用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1040120 修正)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定業務。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或依其他法規聘兼。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避免第三項規定與高級中學法第十六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產生適用疑義,爰增訂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得依其他法規聘兼之規定。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0900104 制定)

為使圖書館發揮專業技衛之效能,明訂公立圓書館雇用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1040120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避免第三項規定與高級中學法第十六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產生適用疑義,爰增訂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得依其他法規聘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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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圖書館法第 10 條規定:「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定業務。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圖書館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圖書館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