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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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諮詢會,策劃、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業之發展等事宜。
- 2.前項諮詢會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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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圖書館法第11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可以分別設立諮詢會,來策劃、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業的發展等事宜。根據第2項的規定,諮詢會的全體委員中,任一性別的比例不能少於三分之一。 這意味著各級主管機關可以成立諮詢會來參與圖書館事業的策劃和發展。此外,為了保證性別平等,諮詢會的委員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是女性。 資料來源: - 圖書館法(最新修訂條文)
立法沿革 2 版
(0900104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委員會,策劃、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業之發展等事宜。
立法理由本條所定委員會係以任務編組方式所設。
(1040120 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諮詢會,策劃、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業之發展等事宜。 前項諮詢會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員會」為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之名稱,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委員會」修正為「諮詢會」。 二、為落實性別平等理念,增訂第二項規定,定明諮詢會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104 制定)
本條所定委員會係以任務編組方式所設。
(1040120 修正)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員會」為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之名稱,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委員會」修正為「諮詢會」。 二、為落實性別平等理念,增訂第二項規定,定明諮詢會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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