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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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圖書資訊之蒐集、管理及利用,促進館際合作,各類圖書館得成立圖書館合作組織,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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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圖書館法第12條規定了圖書館合作組織的設立和資訊網路系統的建立。根據這一條規定,各類圖書館可以成立圖書館合作組織,以加強圖書資訊的蒐集、管理和利用,並促進館際合作。同時,該條規定也要求建立資訊網路系統,進一步促進圖書資訊的流通和共享。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222號、法務部95年3月16日法律決字第0950009957號函釋」的參考資料,圖書館合作組織和資訊網路系統可以用來加強圖書資訊的管理和利用,並促進不同圖書館之間的合作。這樣可以提高圖書館的服務質量,並方便使用者更好地利用圖書館資源。同時,資訊網路系統的建立也有助於加強圖書資訊的流通和共享,提高資訊的可及性和效率。
立法沿革 1 版
(0900104 制定)
為加強圖書資訊之蒐集、管理及利用,促進館際合作,各類圖書館得成立圖書館合作組織,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
立法理由各類圖書館得成立圖書館合作組織,以促進館際合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0104 制定)
各類圖書館得成立圖書館合作組織,以促進館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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