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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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 2.前項特殊讀者服務,其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與技術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第一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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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圖書館法第9條規定了圖書館的業務範圍,包括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的建立、維護與研究發展等業務。 特殊讀者服務的圖書資訊特殊版本的徵集、轉製、提供以及技術規範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項服務針對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特殊讀者。 圖書館應該寬列經費來辦理前述的業務。這表示圖書館業務所需的經費應該被充分考慮和安排。
立法沿革 2 版
(0900104 制定)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前項業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120 修正)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前項特殊讀者服務,其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與技術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第一項業務。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中「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修正為「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以求周延。 二、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為利圖書館執行該項規定及落實第一項規定服務特殊讀者之美意,爰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俾利執行。 三、原現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原條文第一項中「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修正為「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者等)」,以求周延。 二、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為利圖書館執行該項規定及落實第一項規定服務特殊讀者之美意,爰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俾利執行。 三、原現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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