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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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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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圖書館法》第8條,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的相關服務,包括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可基於使用者權利和義務均衡原則來制定相應的規定。這表示圖書館可以根據各項服務的性質和要求,設定相應的使用條件和義務,以確保使用者的權益得到平衡並優化服務質量。 參考資料:《圖書館法》
立法沿革 1 版
(0900104 制定)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為期圖書館提供各項服務時,對使用者之權利義務有所規範,並避免引致爭議,爰授權圖書館基於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0104 制定)
為期圖書館提供各項服務時,對使用者之權利義務有所規範,並避免引致爭議,爰授權圖書館基於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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