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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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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2. 2.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3. 3.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圖書館法第15條的規定: 1. 國家圖書館作為全國出版品的法定送存機關,主要負責完整保存國家的圖書文獻。 2. 凡是政府機關(或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的出版品,根據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出版人在發行出版品時,應分別送存一份給國家圖書館和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唯有屬於政府出版品的情況,則需要遵從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 3. 中央主管機關應該鼓勵前述的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以促進更廣泛的圖書館資源共享。 根據以上的解釋,圖書館法第15條確立了國家圖書館作為法定送存機關的地位,並要求出版人按照規定將出版品送存國家圖書館、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有鼓勵出版人將出版品送存其他國立圖書館的責任。這樣的規定有助於國家圖書館在存留國家文獻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并且能夠確保圖書館資源的充分共享。

立法沿革 2

(0900104 制定)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040120 修正)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0900104 制定)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040120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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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圖書館法第 15 條規定:「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圖書館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圖書館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