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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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圖書館法第15條的規定: 1. 國家圖書館作為全國出版品的法定送存機關,主要負責完整保存國家的圖書文獻。 2. 凡是政府機關(或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的出版品,根據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出版人在發行出版品時,應分別送存一份給國家圖書館和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唯有屬於政府出版品的情況,則需要遵從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 3. 中央主管機關應該鼓勵前述的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以促進更廣泛的圖書館資源共享。 根據以上的解釋,圖書館法第15條確立了國家圖書館作為法定送存機關的地位,並要求出版人按照規定將出版品送存國家圖書館、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有鼓勵出版人將出版品送存其他國立圖書館的責任。這樣的規定有助於國家圖書館在存留國家文獻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并且能夠確保圖書館資源的充分共享。
立法沿革 2 版
(0900104 制定)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040120 修正)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 法人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圖書館法 第 2 條條文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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