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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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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
法人
、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
第二條第二項
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
法令
規定辦理。
中央
主管機關
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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