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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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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辦理報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圖書館法第14條規定了圖書館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辦理報廢。根據這條法條,如果圖書館的館藏因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且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的範圍內,圖書館可以辦理報廢。報廢就是將這些館藏視為不再需要,可以進行處理或丟棄。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法條並沒有具體說明報廢的程序和具體的執行方式。因此,具體的報廢操作可能還需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規或管理規定,例如圖書館管理法、圖書館資訊建設規範等。 根據本條的規定,一個具體的範例是,假設一個圖書館的館藏中有一些書籍因長時間的使用或其他原因而損壞或失去使用價值。在進行評估後,該圖書館可以將這些書籍列為報廢館藏,再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後續處理,例如出售給回收商或進行書籍處理流程。藉由報廢的館藏,圖書館能夠確保其館藏的品質與使用效能。

立法沿革 2

(0900104 制定)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立法理由圖書館館藏如因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在一定比率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1040120 修正)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辦理報廢。

立法理由圖書館館藏之報廢作業係由圖書館辦理,館藏無法「自行」報廢,爰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0104 制定)

圖書館館藏如因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在一定比率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1040120 修正)

圖書館館藏之報廢作業係由圖書館辦理,館藏無法「自行」報廢,爰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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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圖書館法第 14 條規定:「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辦理報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圖書館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圖書館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