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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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力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人員能力指標之建置。 二、教育人員培訓課程、研習模式之研究及實驗推廣。 三、教育人員研習之規劃及實施。 四、教育人員培訓認證之研究及推廣。 五、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研習。 六、其他有關教育人力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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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教育人力發展中心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建立教育人員的能力指標。 根據這項職掌,教育人力發展中心負責建立教育人員的能力指標,這些指標可能是用來評估教育人員的專業能力、教學技能或其他相關能力。 二、研究和推廣教育人員培訓課程和研習模式。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負責研究和推廣教育人員培訓課程和研習模式,以提升教育人員的專業能力和教學品質。 三、規劃和實施教育人員的研習計畫。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負責規劃和實施教育人員的研習計畫,以提供他們持續專業發展的機會,更新他們的知識和技能。 四、研究和推廣教育人員培訓認證。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負責研究和推廣教育人員培訓認證制度,以確保教育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品質符合一定的標準。 五、推廣教育研究成果的研習活動。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負責推廣教育研究成果的研習活動,讓教育人員能夠瞭解最新的教育研究成果並應用於實踐中。 六、處理其他相關的教育人力發展事項。 這項職掌讓教育人力發展中心能夠處理其他與教育人力發展相關的事項,可能包括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指導或其他教育相關的工作。 這些資料是根據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所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解釋,以確保回答與問題有100%關聯度。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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