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處務規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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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處務規程第18條,文化部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設有常設性任務編組的法規會,並置有一名執行秘書,由適當人員擔任。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則會根據設置要點來確定。
- 訴願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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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