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六、本館圖書資訊書刊之編印事項。 七、不屬其他各組、室、分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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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第10條明確列舉了秘書室的職掌事項,包括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的管理,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的管理,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的取得及管理配置,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的審查、協調及督導,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的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本館圖書資訊書刊的編印事項,以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的事項。 根據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第10條所述,秘書室主要負責圖書館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一些基本事務,如印信的保管和文書檔案的管理。此外,也負責出納、財務、營繕、採購等方面的事務管理,以及辦公室、宿舍等不動產的取得和管理配置。在營繕工程方面,秘書室需進行審查、協調和督導,並負責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的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和管考。此外,在圖書資訊書刊編印方面也有負責的工作。 當有事項不屬於其他組別或室的範圍時,秘書室也需負責處理。整體來說,秘書室在國家圖書館中扮演著行政管理的角色,負責各種事務的執行和協調,確保圖書館的順利運作。 備註: 以上回答僅基於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能未涵蓋所有相關細節,建議參考完整的法律條文和相關規定。由於回答所引用的內容來自公開資料,特此聲明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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