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六、本館圖書資訊書刊之編印事項。 七、不屬其他各組、室、分館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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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六、本館圖書資訊書刊之編印事項。 七、不屬其他各組、室、分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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