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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 2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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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第2條,館長負責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則協助館長處理館務。這表示館長具有領導和管理圖書館的權限和責任,而副館長則是在館長的指揮下執行相關館務工作。根據這項法規,館長可以對所屬人員下達指示並進行監督,並且副館長可以提供支援並在館長的指揮下執行工作。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如果館長決定對圖書館的服務流程進行改革,他可以下達指示給所屬人員,並且副館長可以協助處理相關的事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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