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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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減輕營運衝擊補助: (一)受疫情影響情形。 (二)營運困難情形。 (三)人員薪資酬勞、租金及其他營運支出成本。 (四)經費合理性。 (五)資料完整性及妥適性。 二、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之酬勞: (一)受疫情影響情形。 (二)報酬合理性。 (三)資料完整性及妥適性。
- 2.其他經本部公告措施之審查基準,於依第十二條公告時,一併公告;前項審查基準有調整必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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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教育部关于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6條的规定,以下是申请案的审查基准: 1.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 受疫情影响情况。 - 營運困難情况。 - 人员薪资酬劳、租金及其他營運支出成本。 - 经费合理性。 - 资料完整性及妥适性。 2. 受影响相关从业人员之酬劳: - 受疫情影响情况。 - 报酬合理性。 - 资料完整性及妥适性。 此外,其他经教育部公告的措施的审查基准将在根据第十二條公告时一并公告。如果有必要调整前述审查基准,也将一并公告。 请注意,以上回答的内容是根据问题中提供的教育部法规进行的解释。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條文
- 報酬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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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