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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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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2. 2.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項附設幼兒園,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
  3. 3.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
  4. 4.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83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任何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外國法人,都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和附設幼兒園,專門收取外國籍學生。 2.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了在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方面適用本法相關規定之外,不適用本法的其他規定和其他各級學校的法律。附設幼兒園則除了在幼兒教育和照顧方面適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安全措施規定之外,其他規定均不適用。 3. 私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的教師不適用教師法的規定。 4.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的設立資格、條件和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根據以上規定,私立學校法第83條給予了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學校和附設幼兒園的權利,並針對其適用範圍、教師身份、設立程序和監督等方面做出了相關規定。例如,教育部會制定相關的辦法來規定私立學校和附設幼兒園的設立資格和程序。此外,私立學校的教師則不適用教師法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0961218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項附設幼稚園,除幼稚教育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九條移列。   二、為營造我國國際化環境,外國僑民學校之設立,取消僅由外國人設校之限制,我國人亦可設立;並考量各國不同國情、學制及教育目標,其設校範圍,由原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下延至幼稚園, 爰修正第一項。   三、國內外僑學校及其附設幼稚園,係為協助外國人士受母國教育,有其特殊性,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用外;附設幼稚園除幼稚教育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爰修正第二項。   四、第一項專收外國籍學生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其教學目的與內容係為其該國之僑民所訂,與本國教育有異,故其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事宜應由其自行訂定,不受教師法規範,爰增訂第三項。   五、有關第一項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教育部定之,爰修正原第二項,並移列為第四項。

(1030530 修正)

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項附設幼兒園,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托兒所及幼稚園均應改制為幼兒園,且迄今改制作業均已完成,為配合相關規定及實務,爰將所定「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原條文第二項所定「幼稚教育法」修正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法人名詞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法規
  • 教師法法規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九條移列。   二、為營造我國國際化環境,外國僑民學校之設立,取消僅由外國人設校之限制,我國人亦可設立;並考量各國不同國情、學制及教育目標,其設校範圍,由原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下延至幼稚園, 爰修正第一項。   三、國內外僑學校及其附設幼稚園,係為協助外國人士受母國教育,有其特殊性,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用外;附設幼稚園除幼稚教育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爰修正第二項。   四、第一項專收外國籍學生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其教學目的與內容係為其該國之僑民所訂,與本國教育有異,故其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事宜應由其自行訂定,不受教師法規範,爰增訂第三項。   五、有關第一項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稚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教育部定之,爰修正原第二項,並移列為第四項。

(1030530 修正)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托兒所及幼稚園均應改制為幼兒園,且迄今改制作業均已完成,為配合相關規定及實務,爰將所定「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原條文第二項所定「幼稚教育法」修正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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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83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