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83 條
- 1.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 2.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項附設幼兒園,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
- 3.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
- 4.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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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83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任何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外國法人,都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和附設幼兒園,專門收取外國籍學生。 2.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了在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方面適用本法相關規定之外,不適用本法的其他規定和其他各級學校的法律。附設幼兒園則除了在幼兒教育和照顧方面適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安全措施規定之外,其他規定均不適用。 3. 私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的教師不適用教師法的規定。 4.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的設立資格、條件和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根據以上規定,私立學校法第83條給予了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學校和附設幼兒園的權利,並針對其適用範圍、教師身份、設立程序和監督等方面做出了相關規定。例如,教育部會制定相關的辦法來規定私立學校和附設幼兒園的設立資格和程序。此外,私立學校的教師則不適用教師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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