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新舊任董事長交接時,董事會應造具交接清冊一式三份,包括印信、歷屆董事與監察人名冊、董事會會議紀錄、重要計畫、文件、財產目錄、財務報表、會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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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新舊任董事長交接時,董事會應造具交接清冊一式三份,包括印信、歷屆董事與監察人名冊、董事會會議紀錄、重要計畫、文件、財產目錄、財務報表、會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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