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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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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新舊任董事長交接時,董事會應造具交接清冊一式三份,包括印信、歷屆董事與監察人名冊、董事會會議紀錄、重要計畫、文件、財產目錄、財務報表、會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7條,當新舊任董事長交接時,董事會應該準備交接清單,包括印信、歷屆董事與監察人名冊、董事會會議紀錄、重要計畫、文件、財產目錄、財務報表、會計報告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例如,如果一所私立學校在董事長交接時違反了這項規定,即未準備交接清冊或遺漏了必要的文件和資料,這樣的行為就可以被視為違法行為,違反《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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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新舊任董事長交接時,董事會應造具交接清冊一式三份,包括印信、歷屆董事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