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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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選任臨時董事時,法人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意見,送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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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在法院根據私立學校法第21條第2項、第22條第2項、 第25條第3項、第26條第2項和第28條的規定,選舉臨時董事時,法人的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意見,並提交給法院參考。 根據參考資料,當法院選舉私立學校的臨時董事時,法人的主管機關應該提供意見,供法院參考。這可以確保法人主管機關的觀點被充分考慮和納入決策過程中。例如,當法院需要選舉一個臨時董事時,法人主管機關可以提供有關候選人的背景資料和合適性評估,以幫助法院做出最佳的選擇。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21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2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5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6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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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