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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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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議如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無法主持議事,或所議事項有關董事長本身必須迴避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
  2. 2.董事會議每次開會時,董事應在會議紀錄上親自簽名;其於開會時未親自出席簽名者,視同缺席。
  3. 3.前項董事會議採視訊會議進行者,其出席方式之認定,應於捐助章程中定之。但因天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視訊會議進行,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載明於會議紀錄及妥善永久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5條,董事會議中董事長因故未能出席或不能主持議事,或有關董事長本身必須迴避的議題時,出席董事可以相互推舉一位臨時主席。這意味著當董事長無法參加會議或不能擔任主席職責時,其他出席的董事可以共同選舉一位臨時主席來代替。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每次董事會議時,董事必須在會議紀錄上親自簽名。如果某董事未在會議時親自簽名,則視為缺席。這意味董事必須親自參加會議並在會議紀錄上簽名,否則將被視為缺席。 最後,如果董事會議以視訊方式進行,該條第3項指出董事的出席方式應在捐助章程中規定。然而,在天災、防疫需求或其他情況下,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可以使用視訊會議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影並妥善保存,同時要在會議紀錄中註明這一點。 資料來源: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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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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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董事會議如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無法主持議事,或所議事項有關董事長本身必須迴避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