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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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5條,董事會議中董事長因故未能出席或不能主持議事,或有關董事長本身必須迴避的議題時,出席董事可以相互推舉一位臨時主席。這意味著當董事長無法參加會議或不能擔任主席職責時,其他出席的董事可以共同選舉一位臨時主席來代替。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每次董事會議時,董事必須在會議紀錄上親自簽名。如果某董事未在會議時親自簽名,則視為缺席。這意味董事必須親自參加會議並在會議紀錄上簽名,否則將被視為缺席。 最後,如果董事會議以視訊方式進行,該條第3項指出董事的出席方式應在捐助章程中規定。然而,在天災、防疫需求或其他情況下,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可以使用視訊會議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影並妥善保存,同時要在會議紀錄中註明這一點。 資料來源: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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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