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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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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報酬,指因擔任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之職務,提供勞務或執行業務,所受金錢或金錢之其他利益,其內容包括薪金、俸給、津貼及其他給與。但不得有盈餘分配之性質。
  2. 2.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專任,指除擔任該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之職務外,未擔任校內外其他專任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 1. 报酬的定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报酬指的是因担任董事长、董事或监察人的职务,提供劳务或执行业务而获得的金钱或其他利益,其中包括薪金、津贴和其他福利。然而,这些报酬不得具有盈余分配的性质。 2. 專任(Full-time)的定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專任指的是除了担任该私立学校法人董事长、董事或监察人的职务外,未担任校内或校外其他專任职务。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89.07.28) 舉例:如果私立學校的董事长在校園内还同时担任教职工职务,那么他不能算作是專任,也不能获得根据私立学校法规定的报酬。然而,如果董事长只专注于履行董事职责而没有其他工作,那么他可以作为專任董事享受相应的报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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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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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報酬,指因擔任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之職務,提供勞務或執行業務,所受金錢或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