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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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董事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的情況是指董事的總數未達到捐助章程所定的董事總數三分之二。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無法召開會議並作出重要事項的決議。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私立學校法第32條規定,私立學校的停辦或解散的決議需要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並同意。因此,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提到的董事人數不足的情況,指的是無法召開董事會議作出停辦或解散的決議。 範例:假設一所私立學校的捐助章程規定董事總數為18人,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2條規定,超過三分之二的董事必須出席並同意停辦學校的決議。若該學校只有10位董事出席董事會議,無法召開會議作出停辦學校的決議,因為未達到捐助章程所規定的董事總數三分之二。這種情況就符合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提到的董事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的情況。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28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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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